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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社會補充醫保費需在一季度繳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6日   來源:海南日報

    每年年初,總有繳費人不慎錯過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限,導致不能享受醫療保險正常待遇,海口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徵稽局今天特別提醒繳費人:2008年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期限為1-3月。

    依據規定,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期限為每年1-3月,逾期繳納將視為補繳,按照規定,補繳人員社會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享受標準:支付金額不得超過補繳的數額。

    海南省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的《海南省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于2001年出臺並開始施行。據此《辦法》,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社會補充保險後,住院或經批准門診治療嚴重疾病的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在海南省社保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由社會補充醫療保險支付90%,個人負擔10%,社會補充醫療保險的年度支付限額是15萬元。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從2007年起省本級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徵收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單位繳納50元,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個人繳納50元,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和無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年按100元繳納。海口市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徵收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80元,其中,用人單位繳納40元,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個人繳納40元,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和無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年按80元繳納。

    以個人身份參保選擇委託銀行代扣的人員及退休人員,應及時到開戶銀行確定是否有足夠的存款餘額用以繳納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以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代扣繳費不成功,而影響到社會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記者了解到,有工作單位者,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單位代為扣繳。其它市縣的補充醫保操作,按照各市縣規定執行。 (記者 袁鋒 通訊員 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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