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1年,我和丈夫結婚,從那時起,我們就一直居住在他購買的商品房裏。一開始我們的感情很好,生活很幸福。但從2006年開始,我們常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而且矛盾逐漸升級。最近,我們有了離婚的打算。我希望能和丈夫平分我們居住的房子,但他卻不同意,並説房子是他的婚前財産。請問,男方結婚前購買的房屋,共同居住多年後能否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産?(韓雪)
答: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産:(一)一方的婚前財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産。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産,不論結婚時間長短,仍然屬於個人的財産,而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産。所以,你丈夫婚前所購房屋,當然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産,離婚時應屬於男方所有。但如果你們是為了結婚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雖然房産登記在一人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