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6年年初,我為了開小賣部,就承租了王某的門面房,我們二人約定,租期兩年,每月租金1000元。經營了一年多以後,我小賣部的生意一直不好。恰巧前不久我的朋友李某想開個五金店,正在找門面房。我在徵得房主王某同意後,把門面房轉租給了李某。
李某在接手房子後,擅自拆除了門面房的一面墻,對房屋造成了損壞。房主王某得知後,找我理論,讓我賠償他房子被損壞遭受的損失。我覺得這事跟我沒有關係,讓王某去找李某索賠。請問,我在這件事情中是否有責任,我應該賠償王某的損失嗎?(韓雷)
答: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次承租人李某對房屋造成的損壞,你應該向房主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你向王某承擔完賠償責任後,也可以基於你和李某之間的合同關係,向李某主張違約責任。(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