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4月6日專電(記者楊守勇)車輛行駛證沒有來得及年檢就出車禍遇險,保險公司以其行駛證為“無效證件”拒絕賠償與法有據嗎?河北省消協專家在日前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以一則案例説明,車本未檢車出險,保險責任不能免。
據介紹,唐山市消費者郭某2001年為其子董某投保了一家保險公司的投資連接保險,保險期為20年,保險金受益人為郭某。不巧在2005年3月,被保險人董某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郭某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理賠,但保險公司卻説,董某所駕車輛的行駛證未予年檢,保險公司按照之前的合同約定不能給予賠付。
那麼,過期未年檢的行駛證到底屬不屬於無效證件呢?唐山市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後,及時就這一問題向公安交管部門進行了查詢,公安交管部門答覆説,行駛證未年檢也屬於有效證件。隨後,消協工作人員多次找到保險公司闡明觀點,經過反復激烈爭論,在事實與法律面前,保險公司最終同意按照保險合同支付給消費者賠償金。
河北省消協的專家説,在這一保險合同中確實有約定,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此案的關鍵問題,就是過期未年檢的行駛證到底屬不屬於無效證件。公安交管部門説,車輛行駛證的年檢屬於行政管理範疇,行駛證未按期年檢應由交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但不能認定其為無效證件,也不能作為保險公司免予賠付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