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有關通知,作出如下規定,新疆自治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脫離原國有單位的三類人員今後養老有保障了,這些人員可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參加養老保險。
據介紹,三類人員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農牧企業)固定職工且在國有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的;領取一次性復員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原軍隊幹部及退役士官且在軍隊服役滿10年以上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大集體企業職工且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原大集體企業職工”是指由計劃、經貿等政府部門批准成立,職工由計委或勞動(人事)行政部門下達招工招幹指標,並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辦理了錄用手續且有實際工作年限的原大集體身份職工。
原國有單位職工要求參保補費的,原則上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最低不得低於各年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統一按20%的費率補費。原國有農牧企業職工要求參保補費的,2003年7月1日前按相關規定辦理,其後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最低不得低於各年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0%)為繳費基數,統一按20%的費率補費。
原大集體企業職工1986年10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最低不得低於各年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18%的費率補費;1993年1月1日以後統一按20%的費率補費。
符合參保補費人員從離開原單位當年的4月1日起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其補費年限不得少於10年。補費後,本人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和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對符合參保補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審批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並從審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往的一律不予補發。其待遇按照相關規定核定。
據了解,從2009年1月1日起新疆自治區社保經辦機構將不再辦理此類人員參保補費工作。(記者 馮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