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哈爾濱7月27日專電(記者李建平)房屋買賣合同是保證購房者利益的重要依據,而由於二手房的背景以及交易過程相對複雜,經常發生買賣雙方由於二手房合同內容不夠完備而引發糾紛的現象。對此,業內人士建議,購房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必須寫明“四大條款”。
一是要核實並寫明簽約主體。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需要首先確認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賣方主體資格的真實性。簽約主體資格的真實性是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擔保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
二是要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房産交易過程複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和違約行為。為避免以後出現糾紛時難以解決,就需要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三是要寫明房産、附屬設施的交接時間和有關費用承擔的劃界時間。在確定和寫明所購二手房及附屬設施的交接時間的同時,還應注意確定和寫明水、電、氣、暖、物業等費用的劃界承擔時間。二手房交接時間和費用劃界時間是責任劃分的界線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後就有可能引起麻煩甚至糾紛。
四是要寫明付款和過戶時間。對首付款和尾款,房産買賣合同一般規定由買方在不同時間段交付原房主。為此,合同中必須分別寫明首付款交付、房産過戶以及尾款交付的具體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賴於房産過戶期限,因此過戶期限以及過戶手續由哪方主辦、哪方配合,必須事先確定並在合同中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