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久前,我的叔叔因為打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他被拘留後,他所在的公司負責人認為他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遂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請問,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嗎?(孫雷)
答:《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在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根據你説的情況,你的叔叔僅僅是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不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因此,該公司不能依該條規定與你的叔叔解除勞動關係。(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