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黑龍江省農村勞動力轉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黑龍江省農民工的培訓、轉移和維權,都將在健全完備的法律法規保障下進行。如此全面、系統且專項的立法,在我國尚屬首例。它標誌著黑龍江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真正步入了法制化軌道。
勞轉地方性法規有創新
首次以省政府規章的形式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總體原則、規劃與資金以及轉移途徑、品牌創建,予以明確。如第一章中的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勞動力轉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渠道,並引導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增加農民就業機會,促進土地規模流轉”;第七條:“各級農村勞動力轉移行政主管部門對具有本省及地方特色的勞務品牌,應當加強引導和宣傳,增強其市場競爭能力”等。
明確規定收費問題和城鎮落戶條件
許多規定具體而細緻,使得《辦法》的指導性強,可操作性強,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也更直接有效。如第二章第14條規定農民工不承擔如下兩項培訓費用:“從事採礦、建築施工以及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産、經營作業的農民工,應當由用人單位進行專業安全生産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經相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從事特種作業工種的農民工,還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後,方可上崗”;還有第三章第十八條:“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立專門窗口,免費為農村勞動力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求職登記和諮詢等服務。職業仲介機構和人才交流機構為農村勞動力提供有償就業服務的,應當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第十九條:“農民工在鎮或者中等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收入並申請落戶的,應當准予落戶。大城市對農民工中的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特殊技能或者突出貢獻者,應當准予優先落戶”,分別對農村勞動力轉移仲介服務的收費問題和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的條件,給予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回鄉創業有優惠政策
《辦法》還針對黑龍江省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變化情況,首次對農民工回鄉創業的具體優惠政策給予明確,首次對農民工應盡的義務給予明確。如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鼓勵農民外出務工回鄉創業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農民自主創業和外出務工有成就者返鄉創業,引回資金、項目和人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農民外出務工回鄉創業扶持基金。金融機構對農民自主創業和外出務工有成就者返鄉創業,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民工應當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行為準則、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適應城鎮工作、生活的要求。外出務工的農民應當承擔戶口所在地村民應當履行的義務。”(記者 張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