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日了解到,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發佈了關於2008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
通知內容規定:2008年城鎮企業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其按照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計發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40元及以下的,按實計發;高出部分在140元以上的,先發給140元,再按照高出140元以上部分的40%計發。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還就2008年按照上海市城鎮企業辦法、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的若干問題做出補充説明。2008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城鎮企業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先增加90元基本養老金;再按其繳費年限(含“虛賬實記”的記賬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從其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執行。2008年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的小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養老金。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從其實際領取養老金之月起執行。(見習記者 陳璽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