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12月9日專電(記者王炳坤 陳光明)委託快遞公司郵寄價值2000元的電腦,結果運輸中遭損壞,最終消費者僅得500元的賠償。記者從遼寧省鞍山市工商部門獲悉,今年以來有關快遞服務的投訴高居消費維權榜前列,快遞業務成為人們新的維權熱點。
鞍山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日前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委託某快遞公司托運一台電腦,因在運輸中損壞,快遞公司卻不同意合理賠償。據了解,消費者在辦理托運手續時,並沒有被告知有保價或者保險項目,而快遞公司以快遞單背面註明未保價物品損失最高賠償500元為由,並不同意消費者按原價賠償的要求。
鞍山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類似投訴不在少數,集合消費者的申訴反映,快遞業務主要存在四大問題。一是當消費者取貨時,快遞公司拒絕驗貨,必須先簽收後驗貨。二是快遞公司不履行保險、保價告知義務,導致貨物丟失、毀損時,消費者得不到應有賠償。三是快遞單合同條款存在違法格式合同,部分條款免除他們的賠償責任,增加消費者的義務。四是快遞公司賠償不及時,企業內部的層層審批制度,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保護。
鞍山市工商部門調查發現,這些問題與一些快遞公司規模小,服務不規範有關。有的公司僅靠一兩個業務員聯絡業務,以派發名片、電話預約、上門服務的形式開展業務,相互轉包、承包現象嚴重,導致托運貨件丟失、損壞等現象多發。一部分消費者貪圖便利,選擇上門收件的快遞服務,通常沒有核查公司資質,甚至連其營業地址都不知道,只有一個工作人員的聯絡電話。等到出現問題後,不是工作人員推脫,就是電話無人接聽。
鞍山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專家提醒,消費者在快遞物品時,最好選擇規模較大、網絡健全的快遞公司,接受服務前應認真核查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和辦公地點。快遞單上必須註明快遞物品的詳細信息,如果是貴重物品,消費者應選擇保價或者另購投遞保險,避免意外損失。投遞人還應在備註欄註明“貨到後,必須由收件人親自驗貨、簽收”的字樣,以防到貨後僅由看門人、保安或其他人代簽收,從而缺失收件人當場查驗貨物的重要程序。
對於收件人來説,收件時不管快遞業務員藉故有多忙,都應該先驗收再簽字,如發現問題要現場退回,儘快聯絡投遞人向快遞公司追償責任。另外,消費者遇到維權糾紛時要保留消費憑證,並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