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現行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還存在資金規模偏小、激勵約束力度偏弱、執行落實不到位等突出問題,日前,廣東省政府下發《關於改革完善養老保險調劑辦法的通知》,提出了改革完善措施。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上繳比例,統一由原來單位繳費總額的3%調整為9%,其餘91%留在各市。各地(主要是珠三角地區)歷史積累的基金不受本次比例調整的影響,繼續留存當地。
改革完善收繳程序。《通知》規定,地稅部門在社會保險費徵收環節,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直接將應上解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劃入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對沒有實行地稅徵收養老保險費的深圳市,採取省、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簽訂授權委託協議的辦法,由開戶銀行將應上解的省級調劑金劃入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調整擴大使用範圍。在確保各市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同時,適當擴大省級調劑金的使用範圍,按照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收人數,對接收地給予補助;支持欠發達地區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對由此導致的統籌基金赤字給予補助。
完善分配下撥辦法。建立對各市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審核制度。各市根據省下達的擴面徵繳計劃編制基金收支預算,省根據各市執行預算的情況和當地財政落實補助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合理安排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按上半年、下半年各下達一次。
通過改革完善省級調劑辦法,提高上繳比例增強省級調劑能力,可以進一步加大調劑力度,減輕部分地區基金支付壓力,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改善欠發達地區基金收支狀況,從而逐步平衡地區間的單位繳費比例,減輕企業的養老保險負擔,促進産業向欠發達地區轉移,也可以用調劑金對接收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地區給予補助,消除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障礙,促進勞動力順利流動、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