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收費標準確定。天津市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複製費和郵寄費,收費標準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
收費標準規定,天津市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三項費用,包括檢索費、複製費和郵寄費。
一、檢索費:在本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其收費標準:按照檢索的政府信息每份1元。
二、複製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複製費。其收費標準:紙張複製(包括複印、打印),A4紙黑白單面複製每張0.2元,雙面複製每張0.4元;A4紙彩色單面複製每張0.5元,雙面複製每張1元;行政機關提供光盤進行複製,每張2元(含光盤費用);行政機關提供軟盤進行複製,每張3元(含軟盤費用)。經行政機關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自帶的電子移動存儲介質(如移動硬盤、軟盤、光盤等)複製信息的,收取檢索費,不收取複製費。
三、郵寄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採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計收。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檢索費、複製費和郵寄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收入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費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物價部門要求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物價、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