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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提醒:防範金融風險警惕非法“貸款廣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6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近期,針對手機短信和一些報刊、網站媒體出現的非法“貸款廣告”情況,上海銀監局聯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關風險防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提示廣大社會公眾警惕非法“貸款廣告”背後隱藏的巨大風險。銀監會辦公廳現對該答記者問進行整理併發布,請廣大金融服務消費者對“貸款廣告”給予高度關注和警惕,個人或者企業有貸款需求,請通過正軌的融資渠道,向合法貸款機構申請。

    近期,在一些報刊、網站及手機等媒體和通訊工具上,陸續出現帶有“貸款”字樣的廣告。這類套用銀行信譽的貸款廣告背後存在著多種不規範行為,隱藏著極大風險。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專門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哪些企業可以開展貸款業務?

    答:目前,可以開展貸款業務的企業主要包括:一是經銀監會審批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具體批文許可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貸款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對此已作出明確規定,即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二是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經批准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小額貸款業務。

    問:那麼,未經合法批准的企業開展貸款業務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參與其中的社會公眾又將承擔哪些法律風險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等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活動的,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個人或企業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將被依法取締;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最近,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對整治仲介機構從事非法金融活動聯合下發了專門的通知。

    問:廣告發佈者應當如何查驗核實併合法地發佈廣告呢?

    答:發佈涉及投資諮詢業務、金融諮詢、貸款諮詢、代客理財、代辦金融業務活動的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確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查驗廣告主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範圍。各類諮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不得發佈類似借貸、結算、見證等金融業務廣告,也不得發佈含有“金融諮詢”、“貸款諮詢”、“借款諮詢”、“信用卡提現諮詢”等涉及金融諮詢、借貸諮詢內容的廣告。

    問:非法貸款廣告究竟存在怎樣的社會危害性?

    答:很多非法的“貸款廣告”都是在變相宣傳民間高利貸、公開宣傳信用卡套現等違規行為,既增大了銀行放貸的風險,也為金融詐騙團夥提供了便利與機會。比如,有些發佈“貸款廣告”的公司並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經營的資質,有些甚至未經工商部門註冊。這些從事貸款仲介的機構一般會收取高比例的仲介手續費,其收費、管理、約束等都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又如,不少廣告宣稱可以無條件快速發放短期貸款,這並不符合銀行正常的貸款審查程序和放貸要求,基本上均屬於私人高息放貸行為。此外,還有些公開宣傳信用卡套現等內容的廣告背後則存在詐騙的可能。

    問:由此説來,一些報紙上出現的涉及提供“代辦信用卡及提現服務”內容的廣告均不具有可信性?

    答:報紙上出現的涉及提供“代辦信用卡及提供服務”內容的廣告均不具有可信性。所謂信用卡提現行為,實際上是個別商戶和信用卡持有者違反規定,套取和佔用銀行資金的一種違規行為。銀監會多次就信用卡非法套現活動所暴露出的商業銀行信用卡循環信用業務環節存在的風險隱患作出風險提示,要求各金融機構切實加強對信用卡透支額度、簽約商戶、持卡人領卡用卡行為等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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