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三家單位聯合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産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
根據通知要求,部分漁業類企業將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通知還明確,其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漁業類初加工範圍為:
(一)水生動物初加工
將水産動物(魚、蝦、蟹、鱉、貝、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兩棲類、海獸類動物等)整體或去頭、去鱗(皮、殼)、去內臟、去骨(刺)、擂潰或切塊、切片,經冰鮮、冷凍、冷藏等保鮮防腐處理、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製成的水産動物初製品。
*熟制的水産品和各類水産品的罐頭以及調味烤制的水産食品不屬於初加工範圍。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將水生植物(海帶、裙帶菜、紫菜、龍須菜、麒麟菜、江籬、滸苔、羊棲菜、莼菜等)整體或去根、去邊梢、切段,經熱燙、冷凍、冷藏等保鮮防腐處理、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的初製品,以及整體或去根、去邊梢、切段、經晾曬、乾燥(脫水)、包裝、粉碎等簡單加工處理的初製品。
*罐裝(包括軟罐)産品不屬於初加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