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精神,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通知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範圍。2008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
二、執行時間。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月調整標準。
(一)普遍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包括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的連續工齡)每滿1年增加2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3、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上述兩項調整的養老金低於90元的,按90元調整。
(二)特殊群體傾斜調整。
1、按參加工作時間傾斜調整。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8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加30元。
2、按年齡傾斜調整。2008年12月31日前年齡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加2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年齡達到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加30元。
3、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傾斜調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另加70元;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含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每人每月另加50元;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另加40元。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原工商業者,按高級技術職稱人員調整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上述人員中,同時具備1、2、3款條件的,可以累加調整。
4、退休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低於60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調整後的養老金不得高於600元。
四、城鎮企業退職人員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調整退職生活費。
五、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標準調整養老金後,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齊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六、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對困難地區,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將給與適當的補助。各地區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提高統籌層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七、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