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12月30日召開的吉林省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視頻會議上獲悉,根據國家部署,從2009年1月1日起,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按照國家確定的按上年平均養老金的10%進行測算,吉林省2008年應調整水平為95元左右。由於我省現有的人均月養老金水平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為更好地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使廣大退休人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吉林省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上適當進行了提高,人均月增加養老金約100元,調整幅度為11%左右。
調整標準分為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普遍調整標準為:每人每月增加65元;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2008年12月31日前,70—74周歲的每月再增加10元,75—79周歲的每月再增加2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30元。特殊調整標準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30元;1953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每月再增加20元;具有正高技術職稱的每月再增加20元,副高技術職稱(含高級工人技師)的每月再增加10元;原工商業者每月再增加20元;在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再增加10元;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後,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預計2009年春節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記者 韓雪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