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1月1日起,山西省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整體調整水平月人均達到115元。這是自2005年以來,山西省連續第5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水平。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稱,此次養老金調整,全省涉及退休、退職人員共計114萬人,年需增加基金支出15.7億元。山西省有關部門將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確保在春節前將增加的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發生新的拖欠。
此次調整中,退休人員標準為:
(1)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2)在上述基礎上,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如同時符合兩種及以上條件的,只按其中一種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得重復享受。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老工人;
——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
——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職稱資格(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並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年以上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
——原工商業者。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調整基礎上,一類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退職人員標準為: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再增加20元。
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據了解,山西省這次調整的重點傾斜對象為四類人員,即具有高級職稱職務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建國前老工人、1953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原工商業者等退休早、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人員,按月人均40元的標準,提高了調整水平。此外對婁煩等44個艱苦邊遠縣的退休人員適當增加10元-15元的養老金。(記者 張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