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重慶市行政執法基本規範(試行)》第九十六條關於“收取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並督促逾期未繳納交通違法罰款當事人及時履行罰款繳納義務,踐行“以人為本、柔性執法”的工作理念,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近期統一向逾期未繳款的交通違法當事人郵寄了《交通違法告知書》,催促當事人儘快處理交通違法遺留記錄。
鋻於收款銀行已不再受理當事人持有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銀行聯,同時為減少市民往來各交警支(大)隊和收款銀行之間的麻煩,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信件中一併寄發了由特勤支隊代章的《交通違法繳款通知書》。當事人如對交通違法事實無異議,可持收到的《交通違法繳款通知書》去收款銀行繳款即可完清手續;如對交通違法事實有異議,可持收到的《交通違法告知書》去處罰決定單位查詢。對原處罰決定事實不清或錯誤的交通違法記錄,各交警支(大)隊將予以立即撤銷。
針對市民反映部分銀行收款網點存在推諉、拒絕收納罰款的現象,當事人可直接撥打所屬金融機構的舉報電話進行投訴。同時,為了解決廣大市民在銀行繳款、查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正積極協調市財政和收款銀行,于近期提出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