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民政局獲悉,天津市今起著手解決今年4月1日前發生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因收養的事實不同,解決私自收養子女問題按三個産生時段區別對待,市民在解決該問題過程中,可到當地公安、司法、計生、民政部門諮詢,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今後,市民撿拾棄嬰(兒)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私自收養棄嬰(兒)或將棄嬰(兒)轉送他人,違法私自收養者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對1992年4月1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尚未施行所産生的私自收養問題,當事人應當到其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憑《事實收養公證書》和有效身份證件到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
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間産生的私自收養子女問題,因當事人不符合原《收養法》規定,公證機構不得辦理收養關係公證,但可辦理撫養事實公證。當事人憑《撫養事實公證書》和相關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提出落戶申請,公安部門審查屬實的,逐級上報市公安局審批同意,辦理落戶手續,須單獨立戶。
對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前産生的私自收養問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按照《收養法》規定,被收養人應先入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後,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有關辦法,到棄嬰(兒)發現地民政部門收養登記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據悉,《收養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以來,大量棄嬰(兒)通過合法收養程序進入家庭,得到妥善安置。但也有些市民出於愛心或不懂法等原因,在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對撿拾棄嬰或自行收養或送給他人收養,這種私自收養子女的行為不但違反了《收養法》的相關規定,而且因未依法建立撫養或收養關係,導致這些棄嬰(兒)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天津市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呼籲,廣大市民應依法登記和收養棄嬰(兒),避免再次發生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記者 姜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