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行政復議規定修正案》在提高行政復議能力、增加案件審理透明度、擴大管轄制度等方面作出修改,以確保在行政訴訟前,行政爭議能通過行政復議“案結事了”。
近5年來,遼寧省各級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呈遞增趨勢,僅2007年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7070件。為加強政府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促進行政復議機關提高行政復議能力,保障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修改後的規定增設了行政復議機關責任條款:“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實行行政復議首長負責制。 ”
為了保證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透明,新規定明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及土地權屬的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證據、依據有異議的,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行政復議聽證的程序,按照省有關行政復議聽證程序的規定執行”。
在原規定中,“對省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只能 “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而新規定明確“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這一規定給群眾提供了選擇權,體現了便民原則。(記者 謝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