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交管局確定了“事故民警八不準”,並重申了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事故當事人發現民警在事故處理工作中有違反下列規定時可撥打舉報監督電話63224003進行投訴。
“事故民警八不準”工作制度包括:
不準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收受財物或接受宴請;不準以現金形式扣押事故擔保金;不準指定汽車修理廠維修事故車輛;不準使用未加蓋市定損辦公章的評估委託書;不準弄虛作假製作法律文書;不準利用存車、修車等謀取私利;不準延誤移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不準延誤移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手續。
事故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包括:
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人及家屬有向交管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權利;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有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權利;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的權利;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交警,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權利;要求交警、交管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回避的權利;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內容外,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有可查閱、複製、摘錄交管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的權利。
事故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包括:
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事故,僅造成財産損失,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無爭議,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自行協商;道路交通事故具有以下8種情形之一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造成人員死亡和受傷;發生財産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成因有爭議及雖對事實或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定的;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嫌疑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在公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當事人應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