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09〕56號)文件精神,福建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省國稅局聯合出臺了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對2008年底前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尚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可按《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09〕31號)文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的對象,繼續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憑證享受(閩財稅〔2009〕31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年新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如要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08〕18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之外的相關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可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按規定享受相關促進就業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