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由重慶市國土房管局起草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絕對票數順利通過了第三次審議,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重慶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城環委以及市政府法制辦的指導和支持下,市國土房管局從條例的調研、起草、論證到市政府審議再到市人大審議,歷時四年多,深入細緻地做好了立法階段的各項工作。一是深入調研,借鑒吸納其他省市成功做法。2009年4月,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洪、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宋茂榮分別帶隊赴天津、山東、廣東、深圳等省市學習物業立法經驗。二是廣泛徵求意見,數易其稿。通過召開論證會、網上及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徵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四十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部分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協會、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代表、市政府法律顧問、立法評審委員等有關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三是召開立法聽證會,推進民主立法。2009年3月4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舉行了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此次聽證會是重慶市直轄以來舉行的第四次立法聽證會,也是首次以市人大常委會名義組織的立法聽證會,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物業服務重點、熱點問題進行了充分聽證。市國土房管局作為起草方陳述人在聽證會上進行了陳述。四是開展課題研究,提供理論支持。由市國土房管局牽頭,與市人大法工委、西南政法大學合作開展了《重慶市物業管理現狀及對策研究》的課題,為條例的修訂提供了事實依據和理論支持。
此次條例是根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物業管理實際,對我市2002年出臺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重新制定,共八章八十六條,除總則、附則、法律責任外,主要從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和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等五個方面,對物業管理活動中不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分別進行了規範。新增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制等制度;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中的職責,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監督制約機制,住宅小區安全防範和水、電、氣等公共設施的維護,地上、地下空間的管理等重點難點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