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對進入省級産業轉移園內的企業免繳第一批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共14項。通知規定,省級産業轉移園內企業應繳交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收費標準省規定有浮動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標準收費;省級産業轉移園內凡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或省物價局批准,且沒有到當地物價部門領取《廣東省收費許可證》(強制培訓收費)的各類強制性培訓收費一律不得收取。此規定有效期為5年。
廣東省物價局表示,此前廣東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産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決定》中已作出不再對入園企業徵收任何地方性收費的要求,接下來將分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