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7月5日專電(記者鄧衛華)記者從山東保監局獲悉,《山東財産保險公司賠款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日前正式出臺,為防範和化解理賠環節風險,加強保險資金管控並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山東轄區(不含青島)內財産保險公司支付賠款不再使用現金。
新的辦法規定,財産險公司支付機動車險(含交強險)、企財險、工程保險、保證保險、貨運保險、船舶保險等險種的賠款,必須採取銀行匯兌、網上銀行付款、銀行轉賬支票付款等方式支付,不得用現金(含現金支票)支付。
新辦法同時還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對於交強險人員傷亡案件,需要保險公司在責任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依據有關規定,可以將搶救費用支付給醫院,但必須附相關證明;對於涉及法律糾紛的案件,可以按照法院判決要求支付賠款,但必須附法院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