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7月27日專電(記者王炳坤、陳光明)鞍山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期鞍山市消費者協會接到多起有關汽車的消費糾紛,在調解中發現,很多銷售方的合同存在問題。對此,工商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汽車銷售企業進行檢查,在抽查的11家企業中,就有9家的格式合同不同程度與法律相悖,存在“霸王條款”。
問題條款1:“如屬於在汽車交車以前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方有證據表明對質量問題沒有過錯,屬於不知情的,則出賣方可以免責。”
工商解讀:這則條款的言外之意就是廠家造成的質量問題,只要銷售方不知情,就不負責任。其實,買賣合同的主體是買受人(消費者)和出賣方(銷售企業),簽訂合同後就明確了對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出賣方即使對車輛的質量不知情,也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根據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儘管是廠家造成的問題,車商也要先給消費者解決問題,然後向廠家追償責任。
問題條款2:“由於國家政策法規,廠家産品價格調整等非銷售企業造成的價格變化,合同中所訂購金額也隨之變化,出賣方不構成違約。”
工商解讀:買賣雙方如果已簽訂合同,就明確了車輛的價格和履約期限等相關內容。合同簽訂後銷售企業再變更價格,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那麼銷售企業的行為就屬於違約,需按法律和合同進行違約賠償。
問題條款3:“購車人違約,其所交定金由出賣方沒收;出賣方違約,向購車人無息返還定金。”
工商解讀:定金的問題在很多行業都出現過。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是明確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合同上確定交納的是定金,那麼消費者違約,銷售者可以不退還定金,但如果是銷售者違約,那麼就要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而其他的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沒有定金性質的,不受法律保護。
工商人士提醒,因為汽車銷售方常常使用格式合同,他們制定的條款容易偏向自己一方,對於消費者來説,容易受到不平等條款的侵害。因此消費者購車時不妨仔細閱讀合同,對其中的不平等條款提出交涉。一旦發生糾紛,要勇於向工商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因為與法律相悖的不平等條款很可能被判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