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北京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多渠道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規定,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09年8月1日正式試行。《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房源籌集、配租管理及租賃管理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將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共同構成北京市住房保障體系,以加快解決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同時從以售為主向租售並舉轉化,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模式,促進住房供應結構合理調整,最終促進房地産市場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像是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難家庭。
《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的輪候配租制度。其中符合廉租、經適、限價“三房”條件及家庭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範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時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其它政策性住房保障。
對於租賃期限,《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最長為5年,需要續租的須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經重新審核。合同到期暫時不能騰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繳納租金,禁止轉租、轉借或用於非居住用途。有欺詐性行為的要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且5年內不能申請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由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准的機構負責實施通過建設、收購等多渠道籌集。對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辦法》明確了政府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政府所屬機構或批准機構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可採取租賃方式供應,按年繳納土地租金;對於符合國家稅收有關規定的可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支持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出租工作,可採取銀行貸款、信託、發行債券以及公積金貸款等多種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設計劃,2009年將收購建設50萬平方米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佈局在大型公交樞紐周邊等交通便利區域,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