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年初,我為了創業向朋友王某借了20萬元錢,並約定今年3月歸還。但在我還錢的時候,王某卻説我應該按照銀行同期利率向其支付利息。我認為朋友之間幫忙不能像做生意,而且我們之前也並沒有約好要支付利息。請問,對王某的要求我應該履行嗎?(韓國柄)
答:你可以不向王某支付利息。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看,你與王某在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依法應當視為不支付利息。(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