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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單位可解雇生病員工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5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叔叔在一家工廠工作,去年9月,因為他的孩子突然生病夭折,受到刺激得了輕微的精神病,有時候清醒,有時候糊塗。為此,這家工廠竟然在去年12月解雇了我叔叔。請問,該工廠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劉春華)

    答:根據你説的情況,這件事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因此,應該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與患精神病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至於醫療期的長短,則要根據你叔叔的工作年限等具體情況來確定。(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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