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維護商品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和天津市實際情況,天津市對《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進行了修訂,新版合同自2009年8月20日開始啟用。
據了解,此次新版合同的啟用旨在配合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在市內六區的全面推開。在內容上,新增了提示購買正在預售資金監管中的新建商品房、限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購房人,應將全部商品房價款存入開發企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號中的提示性條款,並對購房人付款的形式及時間有了更加明確的約定。
據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同志介紹,此次修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提示購買市內六區預售項目的購房人,如其所購房屋正處於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狀態中,購房人交納的全部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及貸款均應存入合同中明示的開發企業的監管賬號中,以此保證所購項目的預售資金不流於監管之外,從而達到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於預售項目建設,維護預購房人合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