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8月23日專電(記者周潤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前下發了《關於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職工於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在該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私産住房或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購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價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所購住房價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後的金額。
二、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後的金額。
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三、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的父母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後的金額。
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貸款結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