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日電(張曉松、聶妍婧)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日發佈的《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工商機關開展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不得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根據《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轄區範圍內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對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採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初步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