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江西省司法廳獲悉,江西省新出臺的《法律援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最高可處相當於所收財物3倍的罰款。
新標準規定,一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對拒不在規定時限內改正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給予1個月停止執業的處罰,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的罰款;兩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財物的,給予2個月停止執業的處罰,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並處所收財物價值2倍的罰款;3次以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財物的,給予3個月停止執業的處罰,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並處所收財物價值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