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李芳芳、劉詩平)中國銀監會29日對外發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以期持續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引導商業銀行充分重視並努力保持流動性充足,確保我國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産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如不能有效控制,將有可能損害商業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是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全過程。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在市場上的影響相適應,但至少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在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或在銀監會要求下,應針對特定壓力情景進行臨時性、專門壓力測試。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在並表基礎上分幣種實施,並應針對流動性轉移受限等特殊情況,對有關地區分行或子行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指引》規定,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流動性風險的具體管理工作。監事會(監事)應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並每年至少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據了解,銀監會始終把保持商業銀行流動性充足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方面,通過設置75%的存貸比例高限、開展壓力測試、引導優化信貸結構等方式,確保流動性充足。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總體流動性水平較高,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流動性充裕;至今年9月底,全國商業銀行流動性比例平均為41.7%,遠遠高於25%的最低監管要求。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商業銀行應堅持審慎性原則,充分識別、有效計量、持續監測和適當控制銀行整體及在各産品、各業務條線、各業務環節、各層機構中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商業銀行無論在正常經營環境中還是在壓力狀態下,都有充足的資金應對資産的增長和到期債務的支付。
這位負責人表示,《指引》不僅可以為商業銀行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提供依據和指導,也可以推動商業銀行做好新資本協議實施的準備工作,同時為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提供標準。
業內人士認為,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凸顯了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指引》的制定出臺,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對我國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將是一個新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