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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委託理財應當注意防範法律風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11月10日專電(記者鄭良)針對今年以來福州出現在銀行購買理財産品的投資者遭受損失引發糾紛案件,福州市臺江區法院日前提醒公眾委託理財應當防範法律風險。

    臺江區法院介紹,今年以來,許多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就相關的法律問題到法院來諮詢。從目前受理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來看,主要是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産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臺江區法院法官提醒,投資者在委託理財時,應選擇經營規範、有較好口碑的受託公司發行的委託理財産品。投資者可以通過查閱各項報告了解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的治理情況、風險狀況等。對於財務不佳、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風險較高的公司發行的信託産品不宜購買。

    法官提醒説,投資者應當寫清委託權限。選定了信託公司之後,投資者應重點關注擬與信託公司簽署的信託合同。信託合同是確定投資者與信託公司權利義務的唯一書面文件,投資者一定要仔細閱讀。最好交一份委託炒股協議在證券公司處備案,如果證券公司能蓋章更好。

    法官提醒,投資者要重點關注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如明確寫明受託人只有操作權(即買賣股票),無權存取款,撤銷或申請指定交易等;寫清楚收益分配關係,如分成關係、利益與風險共擔關係以及經委託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資金加股票市值低於某一數值,應當允許委託人中止操作。

    及時準確掌握賬戶信息。委託人自己應當經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情況。不要認為委託了人、簽訂了合同就可以萬事大吉,就可以到年底 “收賬”了。

    法官提醒,司法實踐中,由於委託人未盡到監督檢查責任,法院也往往會以推定委託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承擔部分責任。

    另外,法官還建議在實踐中要分清委託理財與借貸。那種“我出錢你炒股,你支付高額利息,並簽訂借款協議”的案例,是一種借貸關係,不是委託理財。既是借貸,炒股的風險就與出借人無關,欠款人只需到期償還借款本金及約定利息。若約定利率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則高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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