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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0日   來源:吉林日報

    近日,吉林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吉林省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12個廳(委、局、辦)聯合提交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的出臺,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從制定層面提供了重要保證。

    《實施辦法》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要遵循5項原則:屬地管理;低收入標準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公開、公平、公正;動態管理;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銜接。

    《實施辦法》指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由設區的市(含長白山管委會)和縣(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兩項指標。

    個人申請時,要提供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及複印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等5種書面材料。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期限為一年,期滿後,申請人需要申請重新認定。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經辦機構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復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復核一次。對家庭收入情況好轉的,及時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並終止相關待遇。

    《實施辦法》強調,申請人家庭有以下8種情況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一是擁有私家轎車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二是兩年內購置或者豪華裝修住房的(因拆遷或棚戶區改造購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三是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者係、專業就學的;四是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五是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六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七是不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八是有為獲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故意拆分戶口、合併戶口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近期,《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將下發各地執行。(記者 孫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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