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年底前,北京市將全面推行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要獲得該扶助金,需同時符合六個條件。
據了解,根據《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實施方案》,北京市在2009年年底前將全面推行對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特別扶助制度,凡同時符合“本人具有北京市戶籍、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存活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且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六個條件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60元的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特別扶助對象的審核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分別領取特別扶助金,也就是夫妻每月共可以領取320元扶助金。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金自2008年1月1日起發放,2008—2009年度的特別扶助工作現已開展,2010年4月底前將全部完成。
領取扶助金的六個條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戶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3、女方年滿49周歲;
4、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
5、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6、現存活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且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