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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辦理壽險合同復效需要關注寬限期條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重慶12月9日專電(記者程正軍)當前,一些壽險投保人因週轉資金不足等原因未能按時續保而導致保險合同中斷,致使保險合同失效。重慶保險專家提醒,消費者可通過辦理保險合同復效來恢復壽險合同效力,但消費者在辦理壽險合同復效時需要先向保險公司提交復效申請,然後向保險公司提供可保證明,同時付清欠交的保險費、利息以及保單借款;此外,消費者在辦理壽險合同復效時需要關注寬限期條款。

    據了解,壽險合同復效是指人身保險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險費,致使保險合同失效後,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保險條款一般都載明失效的時間,投保人可向保險人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審查同意,同時投保人補交完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後,保險合同即可恢復效力。

    重慶保險專家説,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對投保人要求保險合同復效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即對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60日內為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後,投保人如仍未交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結束的次日零時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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