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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強調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日專電(記者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日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強調,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並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説明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採取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服務。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辦法規定,消費者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經營者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辦法還注重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和信息安全,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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