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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用人單位須提前告知職業危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9日   來源:工人日報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生産經營單位有義務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産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這是5月27日審議的《河南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特別增加的關於“職業健康安全”條款內容。

    參與此次《河南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的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要高度重視職業健康安全,避免“開胸驗肺”的悲劇重演。修訂草案明確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作業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制度,加強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預防與勞動過程的防護,同時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健康條件,為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並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同時,單位要對作業場所進行危害因素的檢測,檢測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檔案,定期向從業人員公佈。

    草案同時規定:生産經營單位不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或不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不對職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還對發生安全事故後的人員傷亡賠償問題做出規定:因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直系親屬除了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照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記者 肖樹臣 通訊員 余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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