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08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09年月平均工資。此外,備受關注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未發生變化,仍與2009年度相同。
調整後,自今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08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09年月平均工資。2010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2010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0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09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取正整數),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此外,公積金管理部門還明確,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498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568元。而為了保障低收入職工的權益,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確定為13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對部分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單位職工,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認可,可按該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但不低於當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的水平。
對於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職工本人和單位繳存比例各不低於5%,取正整數)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其緩繳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