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新買了一部手機,該手機是“概念機”,保修期一年。使用一個月後,手機出現故障,經過兩次修理後仍不能正常使用。我找商家理論,想退貨。但商家卻説,市場上沒有這種型號的手機了,只能調換其他型號手機,不能給我退貨。請問,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退貨? (李碩)
答: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間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因此,手機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你可以要求退貨。(陶京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