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這幾天我找到一份在超市收銀的工作,還沒上班,該超市負責人就告訴我,因為我的崗位特殊,擔心我攜款逃跑。因此,如果我要在超市幹活,必須提供經濟擔保人,否則超市不能跟我簽勞動合同。請問,超市這樣的要求合法嗎? (趙平0
答: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各種名義向勞動者收取具有擔保性質的金錢或物品,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也有悖于平等、自願建立勞動關係的原則。
因此,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經濟擔保人的行為是違法的。 (常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