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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離婚後給孩子改名要前夫同意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18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和前夫去年離婚,當時孩子判給了我。現在我想把孩子改隨我姓,但前夫不同意,還説如果不經他同意我就不能給孩子改名。請問,我給孩子改名需要徵求他的同意嗎? (王娟)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姓氏問題的批復》中規定,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定時,應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為主。子女年幼尚無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時,應從民間習慣,其出生時所用的姓氏不宜改變(將來戶籍法有規定後從其規定)。如因離婚而引起對原生子女的姓氏爭執,則按父母與子女的血親關係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在離婚後不論子女隨父或隨母撫養,均不因以改變父母對原生子女依法律所應負擔的撫養責任。父母所負的責任雖可因雙方經濟情況不同,或子女年歲的長幼而有所不同;但並不能因此説明撫養責任主要的屬於哪一方面。浙江省高院所提‘子女年幼不能表示意思者,可暫從主要撫養責任為定’,將姓氏依撫養責任而變更,這顯然是不妥當的。我們認為父母離婚,除因協議變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長成得以自己意志決定其從父姓或母姓外,並無使其子女改變原用姓氏的必要。”

    從上述規定看,如果你的孩子已經能表達自己的意願,父母可以尊重孩子的意願決定是否改名;如果孩子還小,而離婚的夫妻雙方又無法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宜改變孩子的姓名。(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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