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負責人7月6日表示,企業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員工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據悉,2007年上海出臺的《關於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在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又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每天不低於10元的高溫季節津貼。
就網友提出的“高溫津貼有無時間限制”,勞動法專家談育明認為,哪幾個月屬高溫季節,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是7-9月還是6-8月,目前沒有明確説法。但7-8月肯定屬於高溫季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