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政府8月18日公佈了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嚴格執行60平方米以下的小套型政策,租金不高於市場價的70%。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將於9月1日起實施,該市公租房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等供應。單套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租金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場價租金水平的70%以內,租金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3人(含)以下家庭原則上只能租賃4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管理辦法》還約定了年度復查和退出機制。
據了解,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委託建設及出資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售。利用出讓土地建設並享受政府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優惠政策的項目,租賃期限滿5年的,可以補繳相關減免費用後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出售。
據此前曾經發佈的消息,鄭州將於年內在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和鄭州經濟開發區開工建設公共租賃住房10萬平方米。
申請資格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有戶口遷入的,遷入時間必須在2年以上;(二)無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年齡應滿28周歲。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三)月工資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來鄭務工人員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三)月工資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四)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五)非本市的戶籍證明。
目前,鄭州市區城市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285元。(記者 何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