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鄭州市行政執法投訴受理辦法》正式對外公佈,公民的投訴案件必須在30天之內處理完畢。
新《辦法》自9月5日起施行。公民可以採取電話、傳真、書信、電子郵件或者當面陳述和遞交書面材料等形式進行投訴。行政執法投訴案件受理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並向社會公佈受理行政執法投訴的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調查、處理完畢。
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經查證屬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應當依法查處而不依法查處的;應當依法辦理而不予辦理的;無行政執法資格的機構或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據悉,造成錯案,執法責任人將被撤職。(記者 何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