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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門提醒中秋、“十一”加班應付300%加班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4日電(記者張淼淼)中秋、國慶兩個長假臨近,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4日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節假日期間安排加班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據介紹,中秋節、“十一”假期分為兩類,一是法定節假日,分別為9月22日(中秋節)、10月1日、2日、3日;二是休息日,分別為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

    北京人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基於假期分類不同,加班費支付方法也略有不同。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例如,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休息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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