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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零售促銷活動必須標明四類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9月21日專電(記者岳德亮)在中秋、國慶節“雙節”即將來臨之際,浙江省物價局20日公佈《商業零售促銷價格行為指南》,明確要求零售促銷活動須標明四類內容,引導經營者規範價格行為,增強消費者的價格法律意識和自身維權能力。

    在這份指南中,浙江省物價局界定了經營者開展商業零售促銷活動必須標明的內容:

    ——實行降價(折價)銷售的,要標明降價(折價)原因、降價(折價)起止時間、原價、折價幅度及現價等內容。

    ——實行贈券銷售的,要標明參加贈券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贈券價值、贈券計算辦法、使用範圍和期限以及有關附加性條件等詳細內容;贈券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實行價外饋贈物品銷售的,要標明饋贈物品品名、規格、型號和饋贈數量,或展示饋贈物品的實物樣品,不得虛標饋贈物品的價格或者價值;限量饋贈的標明饋贈物品的總量。

    ——實行積分返利或有獎銷售的,要標明參加該活動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活動時間。積分返利銷售商品或服務的,還要標明積分辦法、返利的具體辦法和數額等。有獎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標明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品的名稱和價格等。

    浙江省物價局有關負責人説,經營者開展商業零售促銷活動時,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否則不論該行為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而且,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商定價格促銷活動內容,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業零售相關行業協會不得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商定價格促銷活動內容。

    該負責人表示,消費者發現價格欺詐行為,可向“12358”舉報,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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