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29日專電(記者岳德亮)記者29日從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從2011年1月1日起,三種情形下勞動者可要求“老闆”漲工資。
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一個工資年度內有以下3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協商: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提高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的;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胡虎林表示,規定勞動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長工資要求的具體情形,有利於從立法上推動企業建立正常的職工工資增長機制,保障勞動者收入的穩步提高。
“該地方性法規統籌兼顧了勞動關係雙方的利益。”浙江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丁耀民説,條例添加了一款內容,即用人單位確因生産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資調整方案,與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